[ 学会章程 ]
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关于设立专科分会的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专科分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规定如下:
    一、专科分会的性质和任务
    专科分会是中华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
    专科分会名称不得直接冠以“中华”宇样,正式名称为“中华医学会某某专科分会”,不另定章程。
    专科分会的主要任务:坚持学会宗旨,根据总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领导本专科杂志编委会的工作;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科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专科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专科分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的条件和办法
    1.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某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建立分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科分会、本会以外的一级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2.已形成覆盖全国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中华医学会会员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于力量。
    3.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有关资料。
    4.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前,应先受聘成为专业学组,参与专科分会组织的本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专科分会。
    5,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5人附议(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科分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中华医学会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并填写专科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总会学术会务部。
    6.为避免重复设置,总会学术会务部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先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部门协商,并征求相关专科分会的书面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报总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提交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总会学术会务部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发起人。
    7.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分会由总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人为宜。在总会领导下,由学术会务部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全国委员的建议名单,应由占全国u3以上省份的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分集中,如发起人年龄超过65岁,原则上不进入委员会。在征求省级医学会的意见并确认其中华医学会会员资格后,确定委员人选,报总会备案。
    8.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科分会之日起,应在两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9.专科分会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备案并出具证明,向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
    三、专科分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1.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39人左右为宜,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科分会,可酌情增加若干人。
    2.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领导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一般不超过15人。
    3.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4.专科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不再兼任其他专科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职务,常务委员和委员的兼职一般不要超过两个专科分会(包括在其他兄弟学会的任职)。
    四、专科分会委员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1.专科分会委员会的改选,在总会领导下各省级医学会组织实施。由总会学术会务部负责会同
    (1)由本届常委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等,由总会学术会务部在本届委员会中组织通讯预选。
    (2)总会学术会务部根据预选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将分配名额和建议名单送各省级医学会征求意见,省级医学会按分配名额及条件,经民主程序协商、酝酿、推荐出委员人选,报总会学术会务部,进行委员资格审查。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学术会务部应及时向总会领导汇报,协商解决,组成下届委员会。
    (3)常务委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或常委会选举产生。
    2.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华医学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望者(一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o
    3.委员名颧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
    4.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寓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70岁。
    5.选举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总会确认并颁发委员证书。总会正式行文将委员会名单通知省级医学会。
    6.专科分会设学术秘书(由常委或委员担任)、工作秘书各1人,由正、副主任委员商定后聘任,报总会备案并颁发聘书o
    7.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总会学术会务部与专科分会常委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共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待换届时增补。
    五、专科分会的名誉职务及表彰
    凡本后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可由常委会推荐,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本届卸任委员也可聘任为名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均任期一届,由总会颁发聘书。专科分会委员卸任后,
均由总会颁发表彰状,予以表彰。
    六、处罚
    专科分会成立后,3年内不开展活动,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消。专科分会违反《中华医学会章程》及上述规定,由总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专科分会的主要负责人或撤消该专科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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